中国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官网7月12日对内蒙古5家银行行政处罚进行通报,最高罚款100万元。具体信息如下: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
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王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贷中审查不审慎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5月18日
通辽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
位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
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魏玉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
分行青龙山大街支行等5家支行存在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通辽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6月7日
包头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包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包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
位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顾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贷后管理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包头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6月16日
包头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包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包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
位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萨仁高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授信调查不到位,抵押手续办理环节不尽职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包头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6月14日
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呼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
位
名称
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柴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未有效识别和认定本行关联方,致使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监管要求审查审批;信贷管理流于形式,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集团客户授信余额超比例;贷款风险分类不真实,通过重组、展期等方式延缓信用风险暴露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