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超标 违规倾倒 北方联合电力两厂被罚

摘要:中新网内蒙古新闻9月18日电 18日记者据信用中国内蒙古包头消息,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第三热电厂因涉及生态环境类违法被罚款。其中第三电厂时隔一月两次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被罚。

中新网内蒙古新闻9月18日电 18日记者据信用中国内蒙古包头消息,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第三热电厂因涉及生态环境类违法被罚款。其中第三电厂时隔一月两次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被罚。

据九原环罚【2020】06号文件显示:2020年5月9日,北方联合电力有限制责任公司包头第三热电厂2#机组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氮氧化物平均折算值为113.77mg/m3(国控平台修正折算浓度为233.87mg/m3)执行标准为100mg/m3,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九原环罚【2020】10号显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热电厂2020年6月28日1#机组国控平台修正折算浓度为800.64mg/m3,(在线监测数据氮氧化物日平均折算浓度为576.97mg/m3)2020年 10月10日2#机组国控平台修正折算浓度为199.67mg/m3(在线监测数据氮氧化物日平均折算浓度为199.67mg/m3)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为1007mg/m3,氮氧化物均已超标排放。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热电厂前后一个月的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先后两次被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同时据九原环罚【2020】09号行政处罚文件显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制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在其储灰池内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等污染防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九原区分局对其进行罚款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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