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目无法纪随意殴打他人,三小伙儿被拘!
4月23日,随着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安某、毕某某的到案,4月15日晚19时许发生在科尔沁区宝地公寓附近的随意殴打他人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打人者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4月15日19时许,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西门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市区宝地公寓附近有好几个人打架!
接警后,西门派出所民警火速赶往现场!
待民警到达现场后,现场只剩下被打得鼻青脸肿的人,其他人均已逃之夭夭不知所踪。
被打的人自称姓刘,他说有三个人打他,打他的那几个人中有认识的,有不认识的。警察问其缘由,刘某当时也说不出所以然来,就这么莫名其妙的被打了!而被打的刘某和其中二人安某、毕某某虽然认识,但却不知道他们在哪上班,家在哪住,这起打人致伤案一度陷入僵局!
必须要找到打人者!
几天来,民警们做着不懈的努力,充分发挥一室两队职能,综合指挥室迅速展开案情研判,社区警务队结合“三查一控”工作,对案发地周边进行全面摸排、走访、核查,同时又对案发地调取视频监控取证等一系列工作……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打人者安某、毕某某、张某某被相继抓捕归案。
原来,安某和毕某某和刘某某同在一个地方打工,15日那天,因一点工作中的琐碎的小事儿发生争执,安某某和毕某某气不过,两个人商量着非得教训一下刘某某不可,给他点颜色看看,让他老实点,别一天天的不知道天多高地多厚,得得搜搜的,两个人一拍即合,但又怕打不过人高马大的刘某某,安某打电话“摇”来他的好友张某某前来“帮忙”。
就在那天傍晚下班的路上,三个人将刘某某截住,在经过了一顿教训后,三个人得意忘形的消失在夜色中……
到案后,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安某、毕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提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张洪涛)